简论《惩治贪污贿赂法》(草案)“诸法合一”的立法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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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宝民,张维远.简论《惩治贪污贿赂法》(草案)“诸法合一”的立法形式[J].学术交流,19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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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宝民 张维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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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检察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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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在准备交付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惩治贪污贿赂法》采取诸法合一的形式,将有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融合在一起,分为总则、犯罪与刑罚、诉讼程序、附则四章,将十年来司法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经验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增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所无法包容而实际斗争又迫切需要的一些法律规定,并适度地注意了立法的超前性和规范性,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没有解决的诸多矛盾,成为打击贪污贿赂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这正是立法实践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制定有中国特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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