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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法的性质——商法公法化不能改变其私法性质
引用本文:吴钧,何军.浅谈商法的性质——商法公法化不能改变其私法性质[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4(1):20-22.
作者姓名:吴钧  何军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学院法律系!辽宁沈阳110031
摘    要: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它强调商事主体平等的同时,把营利性视为其宗旨,偏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以保护商事主体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它的私法性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随着近代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化,出现了商法公法化的现象。这是公法对私法采取积极干涉主义的必然结果。公法是建立在商法的基础上实现权利,它服务于商法;公法不仅是对宏观利益的干预,而且服从于商法。商法公法化也是公私法相互渗透的体现。

关 键 词:商法  私法  公法  营利性  意思自治  公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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