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法的性质——商法公法化不能改变其私法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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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钧,何军.浅谈商法的性质——商法公法化不能改变其私法性质[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4(1):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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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钧 何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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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师范学院法律系!辽宁沈阳11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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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它强调商事主体平等的同时,把营利性视为其宗旨,偏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以保护商事主体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它的私法性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随着近代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化,出现了商法公法化的现象。这是公法对私法采取积极干涉主义的必然结果。公法是建立在商法的基础上实现权利,它服务于商法;公法不仅是对宏观利益的干预,而且服从于商法。商法公法化也是公私法相互渗透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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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法 私法 公法 营利性 意思自治 公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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