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规制,经历了从合同领域到侵权领域的一个转变过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颁布施行之前,几乎所有与安全保障义务有关的案件都是通过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得以解决的,比如被视为“安全保障义务第一案”的上海银河宾馆案。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通过,其为在侵权领域框架下解决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2009年《侵权责任法》通过,其进一步奠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在侵权领域的规制基础,欣喜之余发现,虽然无论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还是《侵权责任法》,都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规制,但对于如何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要么没有规定,要么规定得过于宽泛,不利于实践把握,本文将从这个角度出发,对该义务的合理限度进行探讨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