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政府诚信的主要历史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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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爱玲.简论政府诚信的主要历史形态[J].理论与现代化,2008,1(1):97-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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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爱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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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1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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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诚信的主要历史形态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种:远古社会以义务为核心整合的共同体诚信,以原始平等观念为基础,实际上只是后来完整意义上政府诚信的准备或萌芽形态;传统社会以权力为核心整合的国家诚信,是在血缘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政府与国家一体的诚信形态,以宗法等级关系基础上的官本位理念为思想基础;近代社会以契约为核心整合的政府诚信,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政府诚信形态,以主权在民理论及契约基础上的法律关系为思想基础;现代社会以宪政为核心整合的政府诚信,是现代社会政府诚信的崭新形态,以人民主权理论及宪政基础上的法理关系为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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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诚信 历史形态 整合 |
文章编号: | 1003-1502(2008)01-009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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