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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对“刺破”和“基金”制度的冲击
引用本文:李燕文.“代位权”对“刺破”和“基金”制度的冲击[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36-39.
作者姓名:李燕文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摘    要: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都认可公司人格否定理论,但没有将此种理论上升为制定法。我国将此理论上升为了制定法,但没有对此种理论使用的范围和条件做出明确说明。鉴于现状,借美、法两国对同一馒权事件不同处理方式的阐述,揭示“侵权之债”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异同,以及民事损害赔偿的内在机理,指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不足和“基金”制度的局限性,论证“代位权”可以成为以公司为主体的损害赔偿制度。

关 键 词:刺破公司的面纱  基金  债的保全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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