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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引用本文:侯启舞.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11):80-81,85.
作者姓名:侯启舞
作者单位: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028
摘    要: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只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监外执行,但结合人道主义的立法目的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对于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其是在原判被减刑为有期徒刑后,还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和无期徒刑服刑期间,都应当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关 键 词:暂予监外执行  适用对象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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