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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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启舞.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11):80-8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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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启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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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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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只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监外执行,但结合人道主义的立法目的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对于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其是在原判被减刑为有期徒刑后,还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和无期徒刑服刑期间,都应当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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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暂予监外执行 适用对象 法律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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