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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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文珍.幼儿园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14(5):4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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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文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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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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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许多人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件,幼儿园理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这种认识使幼儿因如履薄冰,生怕幼儿有个三长两短,幼儿因难以应付,许多幼儿园因此作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给教育活动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实际上,从法理上分析,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亦不应该对在园幼儿发生的一切事故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而应该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由其过错所导致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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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幼儿园 事故 监护人 法律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7-3698(2002)05-0048-03 |
修稿时间: | 2001年12月1日 |
Accidents happened in the kindergartens and resultant legal oblig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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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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