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的法律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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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柯万丛.企业兼并的法律特征[J].浙江统计,2000(1):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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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柯万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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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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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传统民法中 ,企业兼并称为企业合并 ,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变更为一个法律主体。民法上合并的方式有吸收式合并与新设式合并。前者是指在合并的法律主体中 ,一个法律主体继续存在 ,其他法律主体消灭 ;后者是指合并的法律主体都消灭 ,成立一个新的法律主体。尽管企业合并的方式有所不同 ,但两者的法律特征是统一的 ,原有企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发生了移转 ,合并后续存的或新设的企业享有原有企业的权利 ,承担原有企业的义务。当然 ,企业的合并不仅仅意味着债的移转 ,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等问题。因此 ,企业的合并不仅有着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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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兼并 法律特征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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