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理性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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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晓然.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理性思考[J].理论界,2005(12):114-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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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晓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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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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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帮助,受聘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情况。就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这是现实的需要,也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但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整性及其他客观因素,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力名存实亡,其辩护地位更无从谈起。因此,必须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在场讯问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问题进行研究,确保律师辩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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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侦查阶段 律师辩护权利 实现障碍 完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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