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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与抵押权
作者姓名:于宏伟  李静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于宏伟),四方华能公司 北京100870(李静)
摘    要: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而原始取得阻却了新所有权与原所有权的系,原所有权上所存之负担不能延续及新所有权。虽然某些原始取得的形式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准新所有权人的权源,但当在原所有权上设有抵押权时,如果一概适用一般理论未免有不公平之嫌,因需要对原有规则进行修正,以求法律之公正和缜密。

关 键 词:原始取得  时效取得  善意取得  添附  抵押权
文章编号:1009-1289(2005)01-0081-03
修稿时间:200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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