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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出口产品产值”为“出口交货总值”
作者姓名:陈江良
作者单位:福建省统计局
摘    要: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出口产品产值”是工业企业报告期生产并出口(或预计出口)的工业产品产值。包括企业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以及企业通过外贸公司、工贸公司收购出口的全部工业产品价值。国家统计局从1988年年报与1989年定期报表开始,将“出口产品产值”指标正式列入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增设这一指标适应了加强外向型经济统计的迫切需要,有其积极意义的一面。但是,由于这一指标设计不周,在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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