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以立法学为视角论证其不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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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芮秀秀.探析《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以立法学为视角论证其不合理性[J].经营管理者,2011(18):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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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芮秀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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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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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是对《行政诉讼法》所做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弥补了立法的缺陷与不足,但司法解释并不能根除法律的困惑,反而其本身的缺陷会使"法出多门"的现象严重。本文以立法学为视角,结合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司法解释权限等基本理论,具体分析《若干解释》二十六条存在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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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法 若干解释第二十六条 立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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