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之界定 |
| |
作者姓名: | 冯江菊 |
| |
作者单位: |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
| |
摘 要: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概括性和补充性的特征,在理解其中的“危险方法”时应严格解释。“其他危险方法”不仅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而且是指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以外的危险方法。其中“危险行为”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方法。在认定时,可参酌危害行为的本质、危害行为的对象、危害行为发生的场合及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具体分析。
|
关 键 词: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 危险相当性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