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解释权适用的不同区分及其实践路径——基于公私两域划分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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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佳明.算法解释权适用的不同区分及其实践路径——基于公私两域划分的视角[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7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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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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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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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常规项目(Z23JC07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1BFX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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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个人认为自动化决策对其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此条被认为是对算法解释权的明文确定。但是,对于权益主体的确定、权益影响的程度以及解释内容的要求,第24条并未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考虑到公私领域对算法解释规范对象和规范目标的不同,在私人领域中,算法解释的权益主体应为确定型主体,其形式权益遭受影响才能提出算法解释的主张,而信息处理者只需对算法进行事物性解释,在公共领域中,算法解释的主体应为确定或相关型主体,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权益遭受影响都可以提出算法解释的主张,而信息处理者需对算法进行事物或事理性解释,此举有利于促进技术发展与权利保障、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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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算法 算法解释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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