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从现有材料看,国外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大体分为:调解、调停机构,仲裁机构,司法机构。一、劳动争议的调解、调停机构。在一些国家,如美国的联邦调解调停总署、菲律宾的国家调解斡旋委员会,都是把调解、调停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独立工作来开展,调解、调停的概念不加区别。而在另一些国家,如英国的咨询、调解和仲裁处,韩国的劳动关系委员会却是把调解、调停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不同程序而加以区别的。调解,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选派调解员在争议当事人之间促其谈判和解,但通常不提建议。如果调解成功,调解员应准备一份调解书,由他和当事人一起签名。调停,有的国家又称斡旋,则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选派的调停员或调停委员会在争议的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可以提出解决争议的具体建议。如建议被当事人接受,调停员或调停委员会成员应准备一份调停书,由他或他们与当事人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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