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时间"纳入报表法定标识之我见 |
| |
引用本文: | 李新建."报送时间"纳入报表法定标识之我见[J].中国统计,2004(10):42. |
| |
作者姓名: | 李新建 |
| |
作者单位: | 湘潭市统计局 |
| |
摘 要: | 迟报统计资料是统计违法行为之一,这类违法行为比较普遍。要改变现状,必须加强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执法。由于报送时间未纳入报表法定标识,衡量迟报统计资料的法定时间无统一标准,给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执法带来以下三个问题:1.迟报统计资料的法定时间不规范。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超过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期限报送资料的行为。迟报统计资料的概念 明确了衡量迟报统计资料的标准是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法定时间)。从现实情况看,《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地方性统计法规》均未…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