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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可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引用本文:孙明阳.劳动争议仲裁可适用时效中断制度[J].中国劳动,2003(8):48-49.
作者姓名:孙明阳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    要: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影响到劳动争议权利受侵害一方胜诉权的实现,事关劳动关系的构筑和稳定.因此,识别仲裁时效是不变期间或可变期间显得格外重要,即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否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是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的一个关键问题.原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30条明确规定了仲裁时效可适用时效中止的情形.但对仲裁时效是否可适用时效中断,<劳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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