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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引用本文:关保英.论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1).
作者姓名:关保英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
基金项目:上海市重点学科项目(2006)
摘    要:行政系统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形式在我国理论界一直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相关的行政法文件也没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从而导致了行政法治中一系列弊害的产生。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澄清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确立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形式,能够使行政大系统由行政人格转化为法律人格;能够使行政过程由行政命令调整转化为法律调整;能够使行政责任由行政权确定转化为法律确定;能够使行政系统中的政治文化转化为法律文化。在我国建构上下级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以法律框定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平等关系;以法律赋予各行政机关严格的法律人格;以法律连结上下级之间的命令指示与请示汇报行为;以法律确定上下级各自的职权域;以法律确认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双向约束机制。

关 键 词:上下级行政机关  法律关系  构建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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