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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适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几个问题
作者姓名:杨登峰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摘    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解决一般法和特别法之冲突的基本规则,认定何为特别法是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辨识二者不应从规范所调整的事项出发,而应着眼于规范自身的构成要素。《立法法》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限于“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但该规则也可适用于不同机关制定的特别法与一般法。对“旧特别法”与“新一般法”可按“旧特别法优于新一般法”规则适用,这较现行的“裁决”制度更为妥当。

关 键 词:一般法  特别法  新一般法  旧特别法  选择适用
文章编号:1002-0292(2008)03-0019-05
修稿时间:200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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