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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河道总督与地方督抚河务职权关系及其演变
作者姓名:金诗灿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1YJCZH07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2M511638);湖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优秀中青年人才项目“清代水利官员群体研究”(编号:Q20121505)
摘    要:清代为治理黄、运两河专设河道总督,但是,河道总督与两江总督以及河南、山东巡抚等地方督抚职权存在重叠,客观上形成了清代河务的复杂管理体制。清初,河道总督专理河务,地方督抚有兼管之名,而权力较小。雍正以降,地方督抚在河务中的权力增大,甚至一度凌驾于河道总督之上。嘉道时期,治河难度加大,官员动辄得咎,双方互相推责。这种职权体制的存在对清代河务产生了消极影响。

关 键 词:清代  河道总督  地方督抚  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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