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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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大英,刘瀚.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J].学习与探索,19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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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大英 刘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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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华国锋同志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作为阶级的地主阶级、富农阶级已经消灭。”“作为阶级的资本家阶级也已经不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社会主义的法还有没有阶级性呢?我们认为,只要法存在,它就有阶级性;没有阶级性的行为规范,就不成其为法,而成为习惯或公共生活规则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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