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权客体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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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世彬.排放权客体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社会科学家,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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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世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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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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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该文为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环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课题"气候变化背景下大气资源产权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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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排放权交易以产权制度为基础,其基本原理:明晰产权和允许交易,通过市场达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放权客体的准确界定是排放权制度构建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学界对排放权客体的界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排放权客体为环境容量资源的通说,由于欠缺科学性无法得到现行法律的肯认.应当摈弃环境容量这一过于虚拟化和理想化的概念,以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视角诠释排放权客体.通过对排污权客体制度的重构,解决排放权交易中的物权法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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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排放权 客体 环境容量 自然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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