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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业禁止
引用本文:张晓军.论竞业禁止[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1).
作者姓名:张晓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
摘    要:严格地说,竞业禁止应是狭义的,即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竞业禁止的主体、客体均是特定的。不竞业义务的产生是以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不竞业义务的设定的立法形式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主,强制性规定为辅较为适宜

关 键 词:竞业禁止  不竞业义务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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