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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农奴制度下的周代婚姻文化
作者姓名:佘树声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摘    要:殷代奴隶制是带着氏族的公有外壳和氏族血缘纽带的奴隶社会,对于国家奴隶主集团来说,财产基本上是共有的。因此财产的个人血亲继承还不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反映到对妻子的独占性同居权的占有意识,还没有形成一种强烈的占有性欲念。因此,对妻子的贞操,对嫡庶妻和嫡庶子的区分,以及相应于这种区分的存在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区分,还不可能被提到现实性和法典性的意义上来。再者,对于殷代的农村公社或农村公社下的氏族成员来说,由于公社外壳和氏族血缘纽带的存在,同样不存在财产的私有和继承问题,对妻子的贞操和血统的纯正,也都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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