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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连带责任案件的判决
引用本文:彭熙海.论民事连带责任案件的判决[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7(2):70-75.
作者姓名:彭熙海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1ZDB073);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开放课题(10fx06009)
摘    要:虽然连带责任制度对权利人利益保护的独特优势应得到彰显,但法院在司法裁判时却不能无视实体与程序的差别而一味地满足权利人的诉求,甚至只应权利人的请求而做出裁判,否则会导致程序的虚无,使法院失去其独立性,沦为权利人的司法工具,也使未经裁判不得令其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失去法律的保护。理性的做法是,针对个性化的权利应注重个性化的司法裁判。在民事连带责任案件的判决中,应合理寻找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与责任人的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点。在诉讼形式上采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形式,各责任人均需参加诉讼的基础上,统一作出对各责任人或为胜诉或为败诉的判决,同时应对各责任人的责任份额作出明确划分。如此既能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多余之诉的发生,又能使所有诉讼参与人尽快退出诉讼,从而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关 键 词:连带责任  司法裁判  判决

On Judgment for Civi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PENG Xi hai.On Judgment for Civi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J].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technology,2014,17(2):70-75.
Authors:PENG Xi hai
Institution:School of Law,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1105, China
Abstract:
Keywords:civi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judicial adjudication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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