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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性质的流变与重塑——从“本位主义”到“自由职业”
作者姓名:蒋超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210093
摘    要:从历史角度分析,我国律师性质从非法走向合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恢复律师制度建设以来,我国对律师一直沿用着本位主义的定性模式,经历了国家本位主义社会本位主义当事人本位主义三个阶段。现行的当事人本位主义由于依然没有破除律师的依附性,而面临着三重困境:法治信仰的失落、职业形象的恶化和职业理想的破灭。我国律师行业应属自由职业,因为律师与自由职业者的特征相契合,自由与法律职业精神相契合,宪法上的辩护权和平等权也要求律师为自由职业者。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的意义来源于其对本位主义依附性弊病的克服,其有助于律师制度性和社会性功能的实现,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尊严价值。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从观念层面和制度层面构建从本位主义到自由职业的桥梁。

关 键 词:律师制度  律师性质  司法改革  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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