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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消费者权利保障制度构建——以机动车登记制度为视角
作者姓名:谷祖威  朱良
作者单位:烟台职业学院汽车系 烟台264670;烟台职业学院汽车系 烟台264670
摘    要:我国《物权法》第24条“机动车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采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与机动车登记保护现状略有出入.机动车登记更为侧重于行政管理职能,与船舶航空器不同,因此应当将其划入一般动产行列,以占有为公示方法,辅之以登记情况排除善意,即可起到保护机动车物权的作用.

关 键 词:机动车  消费者权利  汽车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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