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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美法的浮动抵押制度看我国企业担保制度的完善
引用本文:杜文聪.从英美法的浮动抵押制度看我国企业担保制度的完善[J].中州学刊,2006(4):93-95.
作者姓名:杜文聪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浮动抵押制度自19世纪在英国出现以来,已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并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所采纳。浮动抵押制度能够促使有限资源的最优利用,符合法理上关于法的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为完善我国的企业担保制度,应借鉴、移植英美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明确规定浮动抵押仅适用于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的担保,其他类型的公司、企业和公民个人不得采用;浮动抵押的标的一般应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和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权;在浮动抵押期间,公司有权为正常营业的需要而处分资产。

关 键 词:浮动抵押  价值分析  完善
文章编号:1003-0751(2006)04-0093-03
修稿时间:200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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