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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机制(1840—1949)
引用本文:夏锦文.中国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机制(1840—1949)[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994(4).
作者姓名:夏锦文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政教系
摘    要:诉讼法制的现代化是指诉讼法制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性创造性的转化。在这一持续变迁的进程中,推动中国诉讼法制变革转型的主要根源来自于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和政治条件,它们的综合作用形成了中国诉讼法制变革的内在能量和基本走势。西方诉讼法律文化的冲击及其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体现着外力推进中国诉讼法制变革的典型方式,是中国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外部动力。而中国诉讼法制现代化推动力量的实际形成还取决于社会支持系统的力量状况,社会支持系统的价值取向及力量强大程度,决定着诉讼法制现代化的推进程度及其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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