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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校车交通事故中雇主替代责任的承担
引用本文:安建须.论校车交通事故中雇主替代责任的承担[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1(3):87-90.
作者姓名:安建须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武汉430072/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佛山528000
摘    要:雇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控制监督下的隶属关系,是指以雇佣契约或以作用于劳务提供过程中的现实的控制监督关系为表现特征的一种从属关系。在校车服务由学校自行提供,校车归学校控制监管,校车运行路线、学生接送时间均由学校确定的情形下,应认定学校与驾驶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适用雇主替代责任。校车服务由他方提供,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之间成立客运合同,除特定情形下可认定存在雇佣关系、雇主承担替代责任,一般不适用雇主替代责任。在学校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有选任、指示过失的情形下,可认定学校与驾驶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适用雇主替代责任。

关 键 词:校车交通事故  雇主替代责任  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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