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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某中级法院裁定商榷:此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引用本文:柴黎平.与某中级法院裁定商榷:此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J].中国劳动,2008(9).
作者姓名:柴黎平
作者单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    要:案情简介彭某系某生物医学技术公司的员工,双方于2007年11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是2009年11月27日,其中试用期2个月,即2007年11月28日至2008年1月27日。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试用期期间工资为1000元,转正后为1200元。彭某称转正后某生物医学技术公司仍按照1000元的标准支付她工资,对此某生物医学技术公司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2008年2月27日

关 键 词:劳动争议调解  生物医学  用人单位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法律错误  裁决书  技术公司  仲裁法  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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