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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与某中级法院裁定商榷:此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作者姓名:
柴黎平
作者单位: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 要:
案情简介彭某系某生物医学技术公司的员工,双方于2007年11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是2009年11月27日,其中试用期2个月,即2007年11月28日至2008年1月27日。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试用期期间工资为1000元,转正后为1200元。彭某称转正后某生物医学技术公司仍按照1000元的标准支付她工资,对此某生物医学技术公司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2008年2月27日
关 键 词:
劳动争议调解
生物医学
用人单位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法律错误
裁决书
技术公司
仲裁法
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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