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简介何女士1955年3月5日出生,1993年11月18日进入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3年11月18日至2005年3月5日,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563元。2005年3月5日,何女士满50岁,某外商投资企业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支付了何女士2005年3月份5天的工资。何女士在领取养老金时发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系从2005年4月开始计发养老金,2005年3月6日至3月31日的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承担。某外商投资企业则表示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05年3月5日已经终止,工资应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何女士认为其26天的待遇总得有人承担,既然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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