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之法学观述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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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坤,程波.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之法学观述要[J].湘潭大学学报,2017(6):6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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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坤 程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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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鸦片战争后,伴随“西学东渐”,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和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分别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传入中国。其中,李大钊接受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标志,是他关于经济现象与法律现象关系的学理命题的研究。当时,李大钊已经体认到,唯物史观与法律概念相结合,才会有对中国近代意义的法律科学的准确理解。而陈独秀接受马克思主义后的法律思想,则见于他关于改变制度和革命方法的思考。其他学者多将法律思想蕴藏于社会学中,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进化观为载体,阐述了相关法律命题。所有这些思想,又是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法学观的基本因子,皆成为中国的革命者乃至急进的改良者最重要的思想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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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 唯物史观 法律思想 法社会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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