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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免费服务提供者义务之设定
引用本文:姚黎黎.互联网平台免费服务提供者义务之设定[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6):59-67.
作者姓名:姚黎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40042;运城学院政法系,山西运城04400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服务与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研究(13&ZD178)
摘    要:互联网不断重塑着我们的社会生活方式,用户在使用电子邮箱、搜索引擎、即时通讯和社交平台等“免费”服务时,必须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的网络服务协议的所有条款.网络免费服务协议是一类新型合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无偿”的网络应用服务,用户将其个人信息等数据通过该协议自动授权给对方,并以其用户粘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广告等增值服务收入,故网络免费服务协议与无偿合同并不等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无偿性”并不能否定用户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所应有的权利,也不能将该协议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避法律责任承担等“免责条款”的保护伞.因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技术资源、平台资源和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不对称,网络服务的合同条款应避免权义失衡,在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的同时,亦应令其对用户承担相应的义务,既包括说明、告知和协助义务,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等私法上的义务,也包括平台作为商业性的公共基础设施所应当承担的各项监管义务.

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免费服务  安全保障义务  监管义务
收稿时间:2017/6/15 0:00:00

The Obligation of Gratuitous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YAO Lili.The Obligation of Gratuitous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Social Science Edition,2017,29(6):59-67.
Authors:YAO Lili
Abstract:
Keywords: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free services  security obligations  regulatory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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