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忽视的职业性皮肤病 |
| |
摘 要: | 上海市《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修改稿)提出: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直接面向公共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等特殊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这类“柔性立法”意在提高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但用人单位不能据此作为劳动者就业、上岗的准入条件,也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
关 键 词: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上海 立法 公共服务行业 普通话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 工作人员 解除劳动关系 特殊岗位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