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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忽视的职业性皮肤病
摘    要:上海市《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修改稿)提出: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直接面向公共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等特殊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这类“柔性立法”意在提高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但用人单位不能据此作为劳动者就业、上岗的准入条件,也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关 键 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上海  立法  公共服务行业  普通话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  工作人员  解除劳动关系  特殊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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