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带一路"倡导多元文化互学互鉴、树立中华民族文化自信,这对我国文化遗产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文化遗产工作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而文化遗产法的价值界定繁多,缺少统一的价值名目,对"一带一路"建设产生不良影响。"文化多样性"是人类学研究的产物,同时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等国际公约确认的法律概念,它能够突出文化遗产法的学科特点,满足人类的实际需要,具有合法性意义。我国应当将"文化多样性"作为文化遗产法的价值。现阶段我国文化遗产立法仅停留在文化遗产保护行为层面,缺少深层价值构建,相关立法模式与内容过于松散,未与国际法接轨,因此,我国应制定文化多样性保护法,在部门法中确立多元文化发展原则和文化遗产权,从而与"一带一路"所倡议的文化包容精神相契合,完成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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