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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与洪仁玕法制思想比较
引用本文:姜秉正.沈家本与洪仁玕法制思想比较[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3).
作者姓名:姜秉正
摘    要:笔者在拙文《中国近代法制思想的开篇》(载《人文杂志》1982年第3期)中,曾对中国近代法制思想的先驱首推沈家本的传统看法提出疑义。现试图通过对沈家本、洪仁玕法制思想的分析、比较,就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一、沈家本有哪些新贡献沈家本(1840——1913)比洪仁玕小十八岁,光绪九年(1883),他四十三岁时,中进士。在步入仕途的三十年间,他专攻法律和主管司法的时间长达二十余年,特别是从1902年5月起,历任清政府刑部左侍郎、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法部左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要职,并且“奉上谕”研究中西法律,兼任修订法律大臣近十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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