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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视阈下后乡土社会农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引用本文:陆俊杰.法哲学视阈下后乡土社会农民权利的法律保障[J].广西社会科学,2014(10).
作者姓名:陆俊杰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南通大学 校长办公室,江苏 南通 226019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2YJC880068);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2013SJB820017);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C-c/2013/01/005);南通市社会科学基金课题(2013CNT004);南通市法学会课题(TFH2014B09);江苏省教育厅高校“青蓝工程”资助项目
摘    要:“后乡土社会”是一个存续乡土性特征的社会,又是一个结构与内容正向现代性变迁的具有过渡性质的社会形态。农民权利呈现出贫弱、破裂、救济迟滞等样态。法理意义上,市场经济发展能促使农民产生新的权利要求,只有法律人格独立才能保障农民主体地位,只有倚重平等价值才能激发农民交往理性。因此,农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不仅要理论上的应然权利向法律上的现有权利转化,还要继续促使现有权利转化为现实中的实有权利,并在法治维度以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等过程加以实现。

关 键 词:后乡土社会  农民权利  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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