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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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伟峰.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J].经营管理者,2009(23):229-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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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伟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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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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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传统意识、法律规定、制度落实等多方面的原因,家庭暴力一直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司法救济,反家庭暴力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首先,对家庭暴力的主体界定过于狭窄,未能把对性权利的侵害独立列为家庭暴力的一种类,对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及精神暴力等实践中常见的家庭暴力没有作出规定。其次,针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如缺乏整体系统性的规范,执法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欠缺预防措施,救济手段单一,民事救济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等。针对以上不足,笔者认为应从完善法律制度与发挥司法机关权能等两个方面着手,通过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完善刑法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积极发挥公安、检察、法院的权能等一系列努力来克服我国当前在反家庭暴力上存在的不足,从根本上推动反家庭暴力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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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家庭暴力 防治 司法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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