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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胡贤斐.缔约过失责任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09(9):48-52.
作者姓名:胡贤斐
作者单位:贺州学院,广西,贺州,542800
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自得到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确认后,即成为合同法领域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合同法采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分离的立法模式,故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范围应扩张到合同生效以前,而不应当局限于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否则,将会导致法律适用的空白.此外,尚存在合同生效后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特殊情形.除了信赖利益之外,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还应当包括固有利益.我国的新合同法虽然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对此,应从具体概念界定、适用范围、赔偿范围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 键 词: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  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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