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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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贤斐.缔约过失责任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09(9):4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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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贤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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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贺州学院,广西,贺州,54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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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缔约过失责任自得到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确认后,即成为合同法领域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合同法采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分离的立法模式,故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范围应扩张到合同生效以前,而不应当局限于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否则,将会导致法律适用的空白.此外,尚存在合同生效后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特殊情形.除了信赖利益之外,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还应当包括固有利益.我国的新合同法虽然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对此,应从具体概念界定、适用范围、赔偿范围等方面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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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 信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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