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单独抵押、房地分别抵押的效力——以《物权法》第182条为分析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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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圣平,严之.房地单独抵押、房地分别抵押的效力——以《物权法》第182条为分析对象[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7-1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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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圣平 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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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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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特殊抵押权制度研究”(08JC820041),200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他物权制度的现代化问题研究”(08JJD820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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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房地一致原则之下,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但房地单独抵押、房地分别抵押时,并不能仅因违反这一原则而被认定无效。房地单独抵押时,抵押权人就未抵押财产取得法定抵押权;约定抵押权和法定抵押权构成共同抵押,共同担保主债务的履行。房地分别抵押时,各抵押权人仅就其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就其未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不享有法定抵押权,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应依《物权法》第146、147条的规定,就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变价,各抵押权人仅就其享有抵押权的抵押财产所占变价款中的比例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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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房地一致原则 建筑物抵押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 法定抵押权 视为 法律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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