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丧葬制度研究》校正一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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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鼎文.《先秦丧葬制度研究》校正一则[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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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鼎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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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李玉洁博士的《先秦丧葬制度研究》一书(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10月出版)对我国先秦时期的丧葬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考察和研究,可以说是一部优秀的学术著作。不过,正如古语所谓“金无足赤”,本书也存在着不少疏误之处。兹姑举一例,用概其余。本书第93页云: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上流行着一种策命委质制度,即大夫之臣只对大夫负责,忠于大夫,而对大夫所事的君主,如诸侯国君不负责任,或责任较轻。诸侯国君之臣只对诸侯国君负责,而对天子却无甚责任。这就叫做策命委质制度。策命委质制度在丧服中也表现出来。如诸侯为天子服斩衰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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