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谦抑理论下金融犯罪圈的界定 |
| |
引用本文: | 乔青,张绍谦.刑法谦抑理论下金融犯罪圈的界定[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99-105. |
| |
作者姓名: | 乔青 张绍谦 |
| |
作者单位: | 1.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240;2.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700 |
| |
摘 要: | 刑法谦抑理论作为现代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要求立法者和司法者在判断特定行为是否纳入刑事犯罪圈时,必须从该行为的本质特征出发,在保持刑事法律适度介入的前提下,从适当性、必要性、衡平性三个角度对特定行为进行考察,以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刑事法律管辖范围。金融犯罪同时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和特定金融参与者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对金融犯罪圈进行界定的过程中,一方面要防止行为人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实施金融犯罪,另一方面也要从金融犯罪的本质特征出发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坚持刑法的补充性和保障性特点,结合刑法谦抑理论下适当性、必要性、衡平性的犯罪圈界定标准,合理界定金融犯罪圈范围。
|
关 键 词: | 刑法谦抑理论 金融犯罪 犯罪圈 |
|
| 点击此处可从《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