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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概念限缩与刑法保护路径重构
引用本文:张忆然.“虚拟财产”的概念限缩与刑法保护路径重构[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104-119.
作者姓名:张忆然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基金项目:2019年清华大学博士生短期出国访学基金
摘    要:刑法上的“虚拟财产”概念边界模糊,缺少与其他数据形式的区分,凭空造成罪名适用的混乱,应当予以限缩。“虚拟财产”的价值单边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是一项对世性的物权,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价值的对应性决定了其只能作为“财产性利益”来评价。网络账号不属于虚拟财产,而属于用户个人信息。刑法上,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本质上不过是“利益型”财产犯罪,定罪难点不在于数额计算,而在于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调适。应通过“僭权+债权实现可能性转移”的双重标准,明晰“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并据此认定符合“利益盗窃”的侵犯虚拟财产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而,以“人格—财产—数据”的三重权利体系的位阶安排为参照,妥善处理保护个人信息、虚拟财产以及数据载体的各罪之间的优位关系和竞合关系,能够改善当前虚拟财产问题中三类犯罪混同适用的局面。

关 键 词:虚拟财产  数据  财产性利益  盗窃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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