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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网络爬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
作者姓名:宋行健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研究重点课题(2018ZGFYZXKT201829)
摘    要:随着网络爬虫技术的信息收集能力不断提升,其在被滥用时所造成的损失日益严重。认定“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不仅应考察方法本身是否具有非法性质,还应考察收集信息的依据或资格。对突破反爬虫技术措施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应根据法条之间的竞合关系,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正常登录系统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应考察收集行为是否出于履职的必要。对收集网站外部访问者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应根据网站功能、浏览内容确定信息的收集权限。

关 键 词:网络爬虫  个人信息  电子数据  非法收集  最小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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