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在
刑事诉讼中使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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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旭.监察委员会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在
刑事诉讼中使用问题[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9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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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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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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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监察机关调查的证据材料不能一概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应区分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对于言词证据需进行证据“转化”。监察机关调查的证据材料进入诉讼后仍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合法性审查,录音录像资料应随案移送,监察人员在必要时亦应出庭“说明情况”,对在看守所留置的被调查人应实行调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提讯登记、身体检查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制度。对被调查人供述亦应适用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对监察机关自行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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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察委员会 调查 证据材料 司法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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