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民政府时期,湖南省先后根据《县组织法》和《县各级组织纲要》,对乡村基层政权进行建置,对县以下乡村基层政权实行自治。但由于晚清以来尤其是民国初年以来乡村政权的混乱和失序,加之抗战的战争环境,各级乡村政权虽然逐步建立,但乡村自治始终未达至预设目标,乡村自治的效果差强人意,甚至在薛岳主政湖南后以军队中的中、下层军官充任乡、保长,使得湖南乡镇、保甲基层政权具有“准军事”的色彩。与此同时,在乡村建设方面,湖南地方当局推行了农业改良、农村合作事业、乡村教育以及改良水利设施、普及乡村卫生等工作,使乡村面貌发生某些变化,但由于对高度集中的地权缺乏根本的治理,加之战时的困窘,民国时期湖南乡村社会治理效果甚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