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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变通实施权的本质与制度完善
作者单位:;1.湘潭大学法学院;2.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摘    要:《刑法》第90条确立了刑法变通实施权,学界对该权利存在误读,主要原因在于对该权利性质认识不清。《刑法》第90条是立法者综合考虑我国少数民族社会发展不平衡、民族平等理论政策及立法质量三方面因素后作出的规定,其受权主体有明显的特殊性。法律变通实施权在确立之初的性质是地方立法权,此后法律变通实施权中的一部分开始向立法自治权转变,但刑法变通实施权一直未做改变。将刑法变通实施权调整为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行刑法来解决刑法变通实施问题是一种新的思路。

关 键 词:刑法  变通实施  地方立法权  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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