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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契约的行政法建构
作者单位:
;1.同济大学法学院
摘 要: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将行政契约纳入受案范围,但仍为有限的契约形式列举。作为行政契约的独立类型和行政行为的补位,和解契约在行政执法、行政救济等领域具有显著的价值和优势以及广泛的适用空间。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良性互惠和平衡为基轴,梳理和解契约的类型体系,明晰其缔结规则对促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行政法上和解契约的适用应当与行政争议的解决相衔接,契入公众参与、意思自治和协商合意,坚守法定自由裁量之限制,当行政行为事实或法律关系不明时强调相互让步,围绕公平正义建构程序性规范。
关 键 词:
行政契约
和解契约
协商合意
相互让步
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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